广西鑫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查看商标知识所有文章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否不标明注册标记?
日期:2004-10-25   阅读:4468 次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但这不是强制性规定。未标明注册标记对保护注册商标的权益有不利之处: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要求处理时,法院可能会因侵权人不知该商标为注册商标而对其从轻处理;二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时,对方可能因不知为注册商标而不同意赔偿。

Copyright©2004-2005  广西鑫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原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5号(南宁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9层1903号房 新地址:金浦路七号世纪商都大厦B座1220室 邮编:530028
联系电话:0771-5551053 5551052(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琅东支行 帐号:2201012090084395
管理入口

备案号:桂ICP备05004499号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