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查看法律法规所有文章
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
日期:2004-11-12   阅读:5733 次  
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

商标函(2003)32号

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3年6月18日《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认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19类的“非金属建筑物”是指简易的或是可移动的建筑物,不包括“商品房”。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36类,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

Copyright©2004-2005  广西鑫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原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5号(南宁市工商局办公大楼)19层1903号房 新地址:金浦路七号世纪商都大厦B座1220室 邮编:530028
联系电话:0771-5551053 5551052(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琅东支行 帐号:2201012090084395
管理入口

备案号:桂ICP备05004499号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