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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标连遭"李鬼"傍名牌 桂林企业大打品牌保卫战
日期:2005-3-10   阅读:18078 次  
       编者按:不言而喻,品牌是市场的通行证,是企业竞争致胜的关键。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说:即使现在把可口可乐的所有财产烧净,我也能凭着这块牌子再次称霸世界。这充分说明,谁拥有了品牌,谁就拥有市场。在当今市场商品供大于求,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品牌商品尤其是知名品牌商品在竞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正是一些“李鬼”铤而走险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诱因。在多年的生产与经营实践中,桂林市的一些企业用智慧与心血打造了一批知名的品牌产品,为桂林市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可观的经济效益,由此也引来了“李鬼”们的不法之举。仿冒产品的存在,不仅会让真正品牌的所有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如果任由“李鬼”横行,就会产生“假做真时真亦假”的恶性循环,将给真正品牌的所有者带来灭顶之灾。因此,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既要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又要有自桂林保护的完善措施与有效手段。桂林三花公司与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这场品牌保卫战,无疑会给桂林市其他工商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多年来,桂林企业生产的 "桂林三花酒" 、“骨通贴膏”、“西瓜霜”等产品,以其独有的品质成为桂林乃至广西的名牌产品,享誉国内外。由于这些产品的知名度大,市场占有率高,近年来连连遭到他人“傍名牌”。为保护这些品牌的声誉与自身的权益,这些企业果断采取行动,展开了一场有声有色的桂林品牌保卫战。

        三花公司“异议申请”收奇效

    “三花酒” 是桂林传统的地方名酒,民间俗称“三熬酒”或“三蒸酒”,据传其酿造方法己流传近千年,正式称为“三花酒”始于清末民初桂林的“安泰源”酒坊。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桂林三花公司使“三花酒”这一传统名酒得到了发扬光大,其桂林牌“三花酒”获国家银质名酒奖,并被国家质监局定为中国米香型白酒的代表酒。“三花酒”与“桂林(花桥)腐乳”、“桂林(花桥)辣椒酱”被誉为桂林“三宝”。

    从1993年开始,桂林三花公司多次申请注册“三花”商标,皆因商标局以桂林有多家企业生产“三花酒”,并成为共同使用的商品名称等原因不予受理。2002年5月,该公司从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公告》中发现,济南某酿酒厂申请的“THREE FLOWERS及图”(中 文“三花”及三朵花图形)商标己通过初审并公告。桂林三花公司认为此商标如获得注册,无疑会使桂林“三花酒”这—品牌遭到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驳回对方的商标申请。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受该公司的委托,经2年多的调查取证,终于以确凿有力的证据,使对方申请的商标“夭折”。今年8月4日,国家商标局对该公司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做出裁定:桂林三花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济南某酿酒厂申请的英文“三花”及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此裁定使“三花酒”这—桂林特产名酒的代名词得到了保护。

    但是,“三花”品牌的保护还在继续。今年8月初,桂林市工商局在《商标公告》中发现,江苏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酿酒企业)向国家商标局在32类商品(啤酒类)上申请注册“三花”中文商标,并予初审公告。此事非同小可,该局立即告之桂林三花公司,请他们尽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据悉该公司己经着手进行异议申请事宜。

    业内人士认为,三花公司打这场品牌保卫战非同小可,其意义不仅保护了其桂林牌“三花酒”的名称权,更保护了桂林“三花酒”这—中国米香型代表酒名称的专用权,“三花”是桂林人辛勤培育的,如果让外地酿酒企业在酒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三花”商标,就意味着不仅是三花公司,就是桂林乃至广西任何企业都不能使用“三花”二字,它将给努力培植“三花酒”品牌的三花公司,以及桂林其他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其后果不堪设想。

    天和药业措施完善擒“李鬼”

    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也打了-场品牌保卫战。该公司开发研制的“骨通贴膏”,以其独创的名称及药效,先后被国家科委等5部委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中药保护品种”、广西区政府认命为“广西名牌产品”,其“天和”注册商标,被广西区政府认命为“广西著名商标”。在中国治疗骨病药品市场上名列前三强,在国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桂林天和药业公司深知企业的发展是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不开的,2002年初,该公司率先在广西制药行业中成立了知识产权部,两年来,该部不仅建立了公司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档案,而且对公司在全国各地的推销员、经销或代理商进行知识产权培训,使之成为其监督员,形成了遍布各地的监督、举报网络。据统计,2年来,知识产权部通过这个网络,向黑龙江、辽宁、吉林、陕西等省市药监、工商机关举报,查获6起较大的假冒侵犯“天和”注册商标以及假冒侵犯其知名商品“骨通贴膏”特有名称案件,为公司挽回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去年,甘肃省某制药厂,在其生产的“抗骨增生片”包装盒明显位置突出使用“骨通”二字,并在广告中将“骨通”杜撰为“国药准字号治疗骨病药品”作为商品的名称和药性能宣传,将其产品大量销往内蒙、河北、黑龙江、陕西、山东等地,造成了“骨通贴膏”产品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天和药业公司获悉此事后,立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以及甘肃省工商局举报,要求禁止该制药厂侵犯“骨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违法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对此极为重视,要求甘肃省工商局迅速调查处理,并予指导和协助。甘肃省工商局经过调查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制药厂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停止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常规,“知名商品”的认定,是以该商品在市场上有—定的知名度并且是为公众所熟悉为标准的。上述两家酿酒企业,对桂林“三花酒”及桂林三花公司是了解的,却有意“傍名牌”,这种行为,不仅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 也必然会在市场上引起混淆和误认。而“骨通贴膏”其独创的名称及命名是依据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补充规定》的命名技术要求,采用象形比喻和功能并结合命剂型命名,既具有其知名度,又具有知名商品的特性。从药品角度看,又是专用名称。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项法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中的规定,如有企业仿冒,即属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

    这场品牌保卫战,使桂林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明白,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保护不仅是企业的字号、商标,还包括商品的特有名称,这将对发展桂林的名牌战略有着深远的影响。(记者曾四丹 通讯员胡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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